信託是由個別人士 [委託人] 成立,把其資產擁有權轉移至其他人士或公司 [受託人] ,而受託人將根據信託契約內之條文為契約內之受益人持有及管理資產。

委託人可於其信託契約中訂立特定條款。信託契約可容許或禁止委託人在在生時隨時修正或取消信託。授予受託人之權力可以為全權管理,好讓受託人能因應情況靈活管理資產。盡管如此,委託人亦可選擇授予受託人有限度之權力以管理資產。

大多數的資產均可被轉至信託之內,包括房地產、現金、股票等等。

成立信託的好處很多,據例來說包括:-

1) 信託下之資產將不會被視為受益人之資產,因此可保障益人之資產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不受債權人之申索;
   
2) 信託可讓委託人按照其意願預先安排其遺產分配,讓委託人可對其遺產作出彈性安排;及
   
3) 委託人之遺產可免受繁複之遺囑認證程式影響,讓受益人能盡快享用遺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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